29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也审议了***提请审议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(草案)》。
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,制定资源税法,是落实中央提出的“税收法定原则”。按照税制平移思路,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,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。同时,根据实际情况,对相关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。
草案规定了164个税目,除包括现行中央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外,还将现行授权地方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统一纳入,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目。同时,草案调整了少部分应税产品税率,完善了减免税政策。草案规定,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、天然气,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(层)气免征资源税;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、天然气,以及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,减征30%资源税;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、天然气,减征20%资源税。
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,资源税法草案规定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,国务院可以决定自资源税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;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;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、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,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税率不超过10元。